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gdcxxy  时间: 2017年11月02日 17:05:26  点击量: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与治安秩序有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治安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保卫处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责任人,对责任区的治安秩序实施管理,组织参与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配合保卫处落实治安管理工作,推进人防、技防和物防的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禁止举行违法违规的校园集会、上访以及宗教传播等活动。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安装或使用音频、视频等传播设施。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公共场所张贴、摆放、悬挂、散发各类宣传物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违法、违规的宣传产品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举办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进出校园人员及车辆有义务接受学校保卫人员的询问、身份核验及物品检查。禁止携带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其他违禁品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遵守区域和路段管制规定。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不占道停车。自行车和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须避让行人。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内道路交通设施;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向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教学办公区和生活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校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室内外明火焚烧杂物、垃圾等行为。
第十七条 在校内的所有人员都要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禁止涂抹刻画、攀折花木、践踏绿地、制造噪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对妨碍校园秩序的无主物,保卫处有权联动相关部门处置。
第十九条 教职工饲养宠物应遵守东莞市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不得带入教学区、办公区以及人员密集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个人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