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暨港澳台交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gdcxxy  时间: 2017年11月25日 14:41:08  点击量: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中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粤创院[2012]112号
2015年3月修订
为加快我院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对外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生国(境)外学习的教学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长期(一年以上)、短期(一年以内含一年)国际暨港澳台交流学习(实习)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所涉及的项目有学历提升学分互认项目、非学历短期课程研修学分互认项目和短期实习实训项目以及短期体验式学习项目。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心于中西文化或两岸文化交流,具有参与中西文化或两岸文化交流做出贡献的意愿和能力。
(二)学习成绩优秀,品行端正,综合素质高,没有任何违纪旷课等记录。
(三)身心健康,性格开朗,善于交流,具有良好的合作意识、较强的交流和沟通能力,具有独立自理能力,能圆满完成国际或港澳台交流学习(实习)任务。
(四)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已交清学院规定的各项应缴费用,能够承担出境交流学习(实习)的项目管理费、住宿费、生活费、保险费、往来交通费以及办理签证(签注)证件的费用。
(五)参加国际交流学习(实习)项目者必须具备良好的英语语言沟通能力。学历提升学分互认项目学生必须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到项目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和签证(签注)条件。
三、中外合作学分互认项目和港澳台合作学分互认项目通过高考渠道招收应届考生。短期交流实习项目和课程研修项目学生的选拔将根据学院组织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项目要求,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选拔交流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生:短期交流实习项目和课程研修项目学生只招收本校在读学生。学院将建立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推广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推广宣传交流项目的积极性。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二)报名:根据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发布的国际及港澳台学生短期交流实习项目通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在校内外组织招生宣传、讲座或宣讲会,组织学生报名。报名学生须填写《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出境(赴港澳台)交流学习(实习)申请表》,经过家长同意签字后递交所在系负责人。
(三)选拔:(1)系部负责人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依据上述申请条件,对报名学生的表现进行分数评定并签署意见;2)教务处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对报名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出勤进行分数评定并签署意见;3)学生处对报名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奖惩情况进行分数评定并签署意见;4)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计分数,计算出报名学生的选拔总分。选拔总分计算方法:(系部评分+教务处评分+学生处评分+学生成绩平均分数)÷2。(其中系部评分占50%,教务处25%,学生处25%)
(四)公示: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选拔总分排名,确定入围名单并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公示选拔结果。
(五)报批备案:公示结束后,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项目学生名单报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分管国际交流/港澳台交流副院长批示,然后报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各系备案。
(六)录取: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学生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转交境外及港澳台合作院校。境外及港澳台合作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或入境许可证。
(七)派出:项目学生需填写《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出境(赴港澳台)交流学习(实习)学分互认申请表》,并按表格要求交存各有关部门备案存档;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导学生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
四.学生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境前后的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手续。
(二)学生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境离校前后的相关手续。对参加学历提升交流项目的学生,按要求办理出境学习手续;对参加短期交流实习项目的学生,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好短期交流学生的校内住宿,敦促相关系部做好交流学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国际交流部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入境签证(签注)手续、行前教育以及项目学生选课的沟通协调工作。
(四)各系负责的中外合作及港澳台合作学分互认班的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分互认等相关工作;负责短期交流学习(实习)学生的专业课程选择、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和出境后的跟踪管理、学习指导及相关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出国(境)前后的水电费的清缴或收取,并负责交流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六)财务处按照学院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流学生有关费用,并负责办理交流学生境外学习期间可减免的相关费用手续。
(七)交流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实习)期间,必须办理党团组织与其他相关事项校内挂靠手续。
(八)参加中外合作和港澳台合作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参加国际及港澳台短期交流学习(实习)的学生在出国(境)学习(实习)之前,须缴纳学院规定的学籍注册费用。学院不收取中外合作和港澳台合作学分互认项目学生第三学年的住宿费和教材费。学生处在收到交流学生名单后,由专人协助与总务处和财务处沟通并落实。
(九)交流学生在国际及港澳台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的院校、不得延长(缩短)交流期限,不允许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将被取消学籍,并根据协议赔偿相关损失。
五.教学和成绩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系部制定与实施中外合作和港澳台合作学分互认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负责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等教学管理工作。
(二)派出前,交流学生本人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在教务处办理出境交流学习申请、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国际及港澳台学习实习结束后,交流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系、教务处申请办理学分互认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国(境)外学习报告。
(三)凡属学院统一组织的交流学生,在国际或港澳台合作院校修读的专业课程、参加的实践实习环节,其成绩、学时和学分,均可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与转换,并记入学生成绩。
(四)交流学生每学年在国际合作院校选读课程和参加实习实践环节,原则上不得少于国际合作院校规定的学分及相应的学时;若在港澳台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实习)且时间在一学期以内,按照学院发布的《赴台交流学习管理办法》执行。
(五)交流学生在国际或港澳台合作院校学习结束后,必须出具国际或港澳台合作院校出具签章的学习成绩单、学生实习鉴定或实践报告等相关资料,其所修课程、实习(实践)项目、学习(实习)成绩、学时与学分,由学生所在系或课程归属系(部)、教务处分别负责认定与记载。
(六)国际及港澳台短期交流学习学分互认流程:
1、赴港澳台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在出境前,需根据合作院校提供的课程名单预选研修的专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然后请所在系部相关专业负责人核实,按照其意见进行修改,最后交系部负责人确认。
2、 交流学生学习或实习结束后,向系部负责人提交港澳台合作院校出具签章的成绩单,与《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出境(赴港澳台)交流学习(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一起,提交给所属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属系(部)审核的意见,核准其所选修的课程名称、性质、成绩、学时与学分。
3、 国际交流学习学分互认流程参照第2条执行。
(七)国际交流实习(实训)项目学分认定办法:交流学生参加国际或港澳台短期交流实习(实训)结束返校后的两周内,将国际实习单位或港澳台合作院校开具签章的实习(实训)证明,与本人撰写的实习(实训)报告以及《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出境(赴港澳台)交流学习(实习)学分认定申请表》一起,提交给学生所属系负责人审核签章;教务处根据学生所属系负责人审核的意见,核准其实习、实验项目及其成绩、学分与学时。学分核定标准为:凡参与国际短期交流实习项目或港澳台短期交流实习项目,满1周24学时可认定1个实习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2学分;凡参与国际及港澳台短期交流专业实训项目,满1周24学时可认定1个实训课程学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2学分。凡参加国际或港澳台夏令营游学项目或国际体验式学习项目,分别按国际交流实习(实训)项目学分认定方法或国际交流学习项目学分认定方法执行。
(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管理及认定办法:需在国际合作院校或港澳台合作院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先提出申请,取得所在系负责人的书面签字同意,由所在系指派教师进行指导并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及学分。
(九)交流学生在国际及港澳台合作院校交流学习(实习)期间,若未能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学分,返校后须按所属系部的课程安排补修相关课程或者参加课程补考,而且成绩到达教学要求,方可准予毕业。
(十)交流学生的毕业资格条件,完全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在校生等同;若按交流合作协议规定,可在国际合作院校获得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须按国际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