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 0375  时间: 2020年04月09日 17:43: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正常工作秩序,全面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责任事故是指我校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教辅单位专兼职行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职、失误所发生的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 行政责任事故等级

第三条 行政责任事故按其影响、损失、危害的程度分为: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为较大责任事故;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为一般责任事故。

第三章 行政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第四条 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级行政责任事故:

(一)更改教师、学生个人档案材料或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身份、职称、获奖等各类证明、证书的;

(二)以学校名义、印章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向师生收取费用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的失密、泄密或造成密级文件丢失的;

(五)因个人原因,丢失人事、财务、学籍等重要档案和重要统计资料的;

(六)因个人原因或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使公共财产损失在价值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或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

(七)因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群体上访或群体恶性事件的;

(八)不按文件规定,在项目招(投)标、大型维修、物资采购或在审计处理各类案件中徇私舞弊,造成学校在经济上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学院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九)其他程度相当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二级行政责任事故:

(一)未经学校同意,占用学校场所或挪用学校设备,用于私人、小团体办学或商务活动的;

(二)隐瞒责任事故或故意拖延,不按时上报的;

(三)因工作失误,未按时上报或错报重要统计数据或材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致使公共财物被盗、丢失、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或造成人员中等伤害的;

(五)工作部署、指令失误,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未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的;

(七)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备,造成有存档价值的材料丢失、毁坏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严重失密、泄密的;

(九)上报、下发的公文违反办文程序,或审查不严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一)其他程度相当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 职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三级行政责任事故: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三)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给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四) 隐瞒、谎报教职工病假、事假、旷工、旷课等情况的;

(五) 工作调整时,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文件、资料、公共财产、经费等移交工作的;

(六) 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或使公物被盗、丢失、损坏,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内,造成人员轻伤的;

(七)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重要会议内容失密、泄密的;

(八) 因通知错漏,造成工作无法开展的;

(九) 未经请假和批准开会应到未到的;

(十) 因工作疏忽,造成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有明显错漏,违背文件原意的;

(十一) 其他程度相当的责任事故。

第四章 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行政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和人事处。紧急重大事故,除向部门领导报告外,还应同时向校领导报告。行政责任事故经有关部门和人事处核实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分级处理意见。

第八条 行政责任事故由人事处会同责任部门提出事故级别认定的初步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行政责任事故一经认定并形成决议后,由学校实施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送达行政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

第十条 行政责任事故事实比较清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责任事故的档案记载材料应一式三份,分别由人事处、事故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存档。

第五章 行政责任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责任事故一经核定,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一级行政责任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全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处理。

(二)二级行政责任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视其态度和影响大小,确定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视后果和影响决定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三级行政责任事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一定范围及至全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同级事故者,视同上一级责任事故处理。

(五)凡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事故责任人同级责任事故一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凡受到处理的事故责任人,还应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

(一)发生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10%;发生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一学期累计发生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30%;发生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一学期内发生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或一学期内发生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三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50%。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一级行政责任事故,或二级行政责任事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或三级行政责任事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相关责任人,扣发其一个月工资总额,其当年年度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除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外,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纪国法者,依照党纪国法论处。

第六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人事处牵头组织,校领导、党委、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行政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开展审查复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和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