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全面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明确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责任事故是指学校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履行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管理规定或工作失职、失误所发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事件及行为。
第二章 行政责任事故等级
第三条 行政责任事故按其影响、损失、危害的程度分为: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为重大责任事故;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为严重责任事故;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为一般责任事故。
第三章 行政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第四条 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级行政责任事故: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重大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集体性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拉,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配合工作且态度恶劣,经各单位警示,超期未完成工作,导致学校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四)隐瞒不报,或歪曲事实、虚报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及社会上不良影响。
(五)因严重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不良事件或造成经济损失 5000 元以上。
(六)违反保密规定或者违反工作纪律故意泄露重要工作信息、秘密,或造成重要文件丢失;散布严重不当、严重失实言论,造成社会上负面舆情。
(七)未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或指令失误,导致工作未及时落实,学校被上级部门追责、问责。
(八)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上负面舆情。
(九)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十)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5000 元以上或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
第五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二级行政责任事故: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集体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拉,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配合工作且态度恶劣,经各单位警示,超期未完成工作,严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
(四)隐瞒不报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使事故未能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五)因违反工作程序或不认真履职,对学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 1000 元至 5000 元之间,或造成人身较大伤害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泄露重要工作信息,或散布严重不当、严重失实言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七)未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或指令失误,导致工作未及时落实,学校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八)对教职工、学生申请解决的正当问题,无故拖延或不予受理,服务态度恶劣导致不满或投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九)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
(十)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内或造成较重人身伤害的。
第六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三级行政责任事故:
(一)工作或值班时间擅离职守,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部门组织的集体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故意推诿、拖拉和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配合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工作,影响整体工作进度。
(四)不及时上报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使违纪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处理。
(五)因违反工作程序或不认真履职,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造成人员轻伤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工作信息或散布不当、失实言论,造成负面影响。
(七)未及时传达上级工作安排部署或指令失误,导致工作未及时落实,造成不良影响。
(八)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对学院造成不良影响。
(九)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第四章 行政责任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事故报告。行政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部门,相关部门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人事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紧急重大事故,除向部门领导报告外,还应同时向校领导报告。行政责任事故经有关部门和人事处核实确认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处理表》(见附件),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分级处理意见。
第八条 调查核实。根据事件的性质,学校指定相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应通过查阅材料、询问当事人、实地勘查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和损失情况。
第九条 责任认定。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据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提出责任认定意见。责任认定意见应包括事故的性质、责任人、责任程度等内容。
第十条 处理决定。行政责任事故一经认定并形成决议后,由学校实施处理决定,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责任事故事实比较清楚的,应在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责任事故的档案记载材料应一式三份,分别由人事处、所在单位存档,并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五章 行政责任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事故一经核定,根据事故级别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一级行政责任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处理,并全校通报。
(二)二级行政责任事故责任者作书面检查,视其态度和影响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等处分,并全校通报。
(三)三级行政责任事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同级事故者,视同上一级责任事故处理;
(五)凡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视其处罚结果及影响大小,当年的学年度考核结果相应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四条 凡受到处理的事故责任人,还应给予其他相应的处罚:
(一)发生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10%;发生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一学期累计发生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30%;发生一级行政责任事故一次,或一学期内发生二级行政责任事故二次,或一学期内发生三级行政责任事故三次,扣发当事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 50%。 以上处罚按逐级累计执行。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一级行政责任事故,或二级行政责任事故累计发生二次以上,或三级行政责任事故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相关责任人,扣发其一个月工资总额,其当年年度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除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外,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纪国法者,依照党纪国法论处。
第十六条 出现三级及以上行政事故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视事故责任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工会牵头组织,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纪委及法治办负责人、法律顾问、教职工代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行政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后 5 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查复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复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和决定。处理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执行。涉及处分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经济处罚的, 由学校财务处责令责任人限期缴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行政责任事故认定书及处理办法》(粤创院[2013]061 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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