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聘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编制、招聘、录用、解聘等管理工作,明确权限和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兼职教师、外籍教师的聘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 招 聘
第三条 招聘
(一)岗位设置。学校根据董事会专文下达的编制文件,按保证教学、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用工要求,招聘各类人才。
(二)职责分工。人事处和用人部门为教职工招聘的责任部门,人事处主要负责招聘信息的发布、薪酬谈判、背景调查和用工手续办理等工作,用人部门负责资料的筛选、面试(试讲)的组织、录用结果的确定与反馈等工作。
(三)资料筛选。人事处在收到应聘资料后进行资料初选,并将初选合格的应聘资料提交用人部门进行第二次筛选、电话沟通。暂时不合适的应聘资料保存一年。
(四)组织面试。由用人部门组织面试。面试分为面谈、试讲(技能测试)和复试。应试人员面试前需填写《应聘表》。
1.面谈。 由用人部门负责安排面谈。对部分岗位应聘人员,视需要人事处参与面谈。
2.试讲( 岗位技能测试)。
专任教师岗位:试讲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安排试讲,并做好记录填写《试讲评估表》,主要考核面试人员的专业能力、科研能力、教学能力以及其他综合能力。
辅导员岗位:由单位总支书记和学生处组织安排岗位技能测试,并做好记录填写《面试评分表》,主要考核面试人员的专业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及其职位要求的其他能力。
其他岗位: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安排岗位技能测试,并做好记录填写《面试评分表》,主要考核面试人员的专业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应变能力及其职位要求的其他能力。
3.面试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 2 位,7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成绩 70 分以下者不予录用。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则按面试主评委评分高低顺序确定名次,如面试主评委评分仍然相同,则另行组织面试。
4.复试:应聘中层干部、高层次人才、特殊岗位者还需由学校领导复试。
(五)背景调查。视工作岗位需要,人事处对面试合格的拟聘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六)聘用通知:经评定初步符合要求的拟录用人员,按主管权限报批后发出录用通知。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聘用条件
1.拟聘人员专业、技能等必须符合相关岗位的招聘要求。
2.普通行政、教辅人员及辅导员,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特殊个别岗位按专项批准意见执行。
3.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 65 周岁。普通行政、教辅岗位,原则上不聘退休人员,高级职称人员除外。
4.实行聘用回避制度。原则上,直系亲属关系不得聘用在同一部门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的部门。
第四章 入 职
第五条 入职要求
(一)被录用人员到人事处报到时应携带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上一个工作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近期体检表、婚姻关系证明、户 口本、退休证、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其他资料的原件。体检不合格、资料不齐或审批手续不全者,不予入职。
(二)人事处负责办理入职事项:
1.指导入职者填写《教职工入职登记表》;
2.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协助办理户口转移指引、档案代理手续;
4.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5.督促有关部门协助新聘人员办理相关事项。
(三)用人部门负责协助办理入职事项:
1.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配备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
2.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智慧校园平台系统注册;
3.到安全管理中心(保卫处)办理企业微信账号、人员及车辆出入手续。
(四)人事处和用人部门负责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
1.校情校史教育、安全管理教育、师德师风教育。
2.学校及本部门规章制度。
3.新聘人员岗位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
4.教师培训还应该包括高职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教师手册,辅导员培训还应包括辅导员工作手册等内容。
第五章 试用与转正
第六条 试用期管理及转正要求
1.考核。新聘人员均有试用期,试用期期限以聘用合同所载试用期长短为准。试用期届满前 1 个月,新聘人员填写《试用期考核表》,由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进行考核(专任教师试用考核需由质管办参与;辅导员试用考核需学生处参与)。
2.报批。根据试用期考核情况,按程序上报质管办/学生处、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
3.转正。符合转正要求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届满前 3 日通知本人转正情况,并将《试用期考核表》归入个人档案。
4.不予转正。在试用期内表现不符合任职要求,考核不称职的教职工按不予转正处理,由各单位上报不予转正相关佐证材料,人事处经报批后在试用期届满前 3 日通知本人并发出《不予转正通知书》,按规定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调 岗
第七条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且学校有对应岗位的空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因工作表现不能胜任原工作,且学校有对应岗位的空缺,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条 在职人员调岗(晋升、降级、转岗),按照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岗位调整管理办法(广创职院〔2021〕153 号)执行。
第七章 续 聘
第九条 聘期考核以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综合考察教职工在聘期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十条 聘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经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符合担任岗位职责要求,且经本人愿意,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聘期内,助理级及以上人员,学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再聘用该岗位。其他人员,学年度考核结果为 1 次不称职或 2 次基本称职的,不再聘用该岗位。
第八章 辞 职
第十二条 教职工辞职
1.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教职工主动提出与学校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教职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约的行为。
2.教职工辞职时,应向所在部门、人事处提交有个人亲笔签名和提交日期的辞职书。
3.从辞职书上交之日起 30 天内,人事处及辞职人所在部门应做好相应工作安排,明确可办理辞职手续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
4.教职工辞职获批准的,本人须根据《教职工离职审批表》流程在离职前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
5.教职工于学期末提出书面辞职并经批准的,应自觉完成本学期工作,并于学期结束前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工资计算至本学期结束(不包括寒、暑假期)。
6.由于教学工作的特殊性,教师系列人员在学期中途一般不得辞职。
7.寒暑假期间,人事处不接受辞职申请。要求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受理辞职。如果双方另签有其他人事方面的协议,按协议执行。
8.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办理辞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人员,按旷工论处,并扣发其离岗前 30 天的工资。
第九章 辞退与解聘
第十三条 辞退与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随时或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具体根据有关法规执行)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1.患病或非因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
2.学期考核、学年考核不称职,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经培训和岗位调整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3.严重违反学校依法制定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或因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有严重师德问题的,实行“ 师德一票否决” ,给予辞退。
5.经查实,向学校提供的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计划生育证明、体检报告、荣誉证书等个人材料有虚假的。
6.拒不执行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或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违反国家、省市等法律法规的。
8.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第十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与学校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均须办理离职手续,程序如下:
1.向人事处递交本人亲笔签名、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批同意的书面辞职报告。
2.到人事处领取《教职工离职申请表》,按程序办理工作移交和有关手续。
3.到人事处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4.到人事处领取离职证明,办理“五险一金”关系转移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聘用制度》(粤创职院[2014]089 号)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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