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训室废弃物是指实训室在教学、科研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有关剩余物品。
第二章 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二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训室应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三条 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实训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四条 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训室危险废物相关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规定等。
第五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到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训室要根据本实训室产生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并公告周知。
第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训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七条 实训室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弃物时应做好记录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训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第八条 各实训室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九条 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等过程,都要有专门的台账登记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性质、数量与处理方式。
第三章 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条 必须由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实训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 实训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对实训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训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定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四条 一般容量的、危害较小的废气可以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
第四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训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学校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2022 年5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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