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来源: 实训中心(校企合作办)  作者: 罗键新  时间: 2023年04月25日 16:51:00  点击量:

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为了加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开展力度,进一步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提高校企合作成效,开创学校办学和发展新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院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学、研结合的必由之路,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对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拓宽招生、实训、实习和就业渠道,发挥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挖掘学校造血潜力,打造学校特色,增强学校总体竞争能力,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学校各部门、各教学单位,都应把校企合作摆在重要位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企合作,包括:

(一)学校和企业合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二)学校和企业共建非独立法人的教育、培训、科研、服务机构;

(三)企业通过学校向在校教师提供顶岗实践,或向在校学生提供实训、实习、见习或就业;

(四)企业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提供资金或实物捐助或捐赠;

(五)学校向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顾问、策划、培训、管理、检测、鉴定、认证、鉴证、评估、代理等方面的服务(即社会服务项目);

(六)上述校企合作的实体、机构或捐助等活动,统称为“合作项目”。其中:

1.一次性且实际运作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称为“短期项目”,实际运作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项目称为“长期项目”,连续多次周期性运作的项目称为“周期项目”;

2.以学校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校级项目”,以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为合作主体的项目称为“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级项目”;

3.投资或收入(价值)超过50 万元,或有可能促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称为“重大项目”;投资或收入(价值)超过5 万元、小于50 万元的项目称为“中型项目”;投资或收入(价值)在5 万元以下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和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积极介绍、引进、策划和承担校企合作项目,并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对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合作企业,引企入校,或共建产业学院,在环境、场地、校内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组织和推荐优秀学生到企业实习、顶岗实习和就业。

第四条 学校的校企合作应力求多元化。包括合作主体、合作领域、合作模式、合作层次、合作途径等多元化。在法律、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整合一切可用资源,以争取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跨越式发展。

第五条 学校鼓励校企合作向深度发展。支持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组建“双师型”教学团队,共同编写教材,共同实施教学、实训、实习管理和企业管理,共同帮助学生就业,共同向社会提供教育、培训、科研以及其它方面的服务。通过合作,力争实现课程标准与行业标准融合,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能力融合,学校资源与企业资源融合,学校学生与企业员工素质融合,学校文化与企业文化融合。

第六条校企合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安全、平等、互利、环保原则;

(二)服从学校发展战略,服从人才培养总目标的原则;

(三)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风险最小化原则;

(五)责任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的职责

校企合作办全面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学校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校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三)负责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司企业的沟通,建立定期、有效的联络机制,为全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提供资讯,搭建政校企行合作平台;

(四)负责指导和协助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跟踪、督查、协调、评估和验收,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五)负责学校校企合作信息收集、发布和反馈工作,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是校企合作的主体。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应成立本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开拓、实施和总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专业设置或工作的特点,制定本部门的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年度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行业和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与合作项目的洽谈,拟定合作协议;

(三)负责校企合作过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实习基地建设、订单班的运作与管理、顶岗实习组织与实施、科技项目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等);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的需要,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和聘请企业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等;

(五)做好本部门校企合作工作成果的统计、总结和推广工作;配合校企合作办做好校企合作项目年度效益评价和校企合作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签约

第九条 学校所有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均须经过签订协议后备案或立项。

第十条 项目备案或立项,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学校发展战略;

(三)合作对象具备相应法定资格,并有良好信誉和相应实力;

(四)有相对可靠的资金安排;

(五)有关产权清晰合法;

(六)预期效益客观、合理;

(七)潜在风险总体可知可控可承受;

(八)对校企双方的合作要求合理可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列为优先合作项目:

(一)与学校合办校中厂、厂中校(合作学校)或科研、培训等服务机构;

(二)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生产、科研平台;

(三)企业拥有行业内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并能与学校共享;

(四)能提供20 个以上顶岗实习岗位;

(五)能提供两名以上技术或管理骨干到学校兼职授课,或能接收两名以上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且能合作开发专业教材或实训教材;

(六)年提供20 名以上订单式人才培养需求或接收10名以上毕业生就业。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设备、材料、工艺或技术的项目;

(二)单纯商业性生产经营、与学校人才培养方向无关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制度明确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 备案、立项程序

(一)备案

不占用学校资源、不需要学校投入经费的校企合作项目,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每学期集中报送校企合作办备案。

(二)立项

1.需立项的项目,均须按《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逐项填写,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校企合作办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2.校企合作办受理立项申请并作初审,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报。

第十四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

(一)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

2.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

3.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比例和学生实践教学机位、人员、时间);

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设施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6.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8.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9.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3 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 年。

(三)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企合作办组织初审后,按学校合同审核规定执行,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签署。重大合作项目协议由学校法人代表签署,并举行签约仪式或典礼。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项目实行项目责任制,一般由项目负责人以责任制的形式实施。项目组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质量。

对合作项目预期服务收入5~10 万元,且完成时间在半年以内的项目,以及合作项目预期服务收入10 万元以上,且完成时间在1 年以内的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主要承担者1~2 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资产管理

(一)项目涉及的场地、设备、仪器、重要资料及其它资产的租、借、退、还、转让、转移、改造或作价投入,均应履行相应手续,并存档备查。

(二)项目添置的固定资产,要明晰产权,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三)项目涉及的无形资产的使用,通过《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

(一)校企合作项目原则上不设独立财务,其财务会计事务由学校财务部设专户或专账代为管理;

(二)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

(三)校企合作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含劳务收入)一律通过学校财务部办理入账手续。由学校财务部按财务管理规定,与项目组结算,其中劳务收入部分(税后)须返回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分配。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就是该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个项目原则上均应订有相应的安全制度或安全措施,每次大型活动均须有安全应急预案。

第五章 合作项目的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期满,承担项目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向校企合作办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项目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验收由校企合作办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项目结项验收结束后,相关材料由校企合作办存档。

第二十一条 结项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二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实施《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获准立项后,《校企合作项目申请书》即为《校企合作项目任务书》)、《校企合作协议书》中规定的合作内容;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

(三)提供的材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第六章 奖励及追责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学校将教职工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列入个人绩效考核,业绩突出的给予加分;对成功引进企业捐资(含捐赠设备)办学(不参与学费分成)的,学校给予项目介绍引进人一次性项目总价值金额(以财务部入账数据为准)2% - 3% 的奖励。

(二)学校将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学校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中,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追责

(一)未经校企合作办备案、立项,个人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由此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未书面通知校企合作办,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对校企合作中工作推诿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由于不照章办事,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2022 年5 月17 日



广创职院〔2022〕40号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