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来源: 学生处  作者: 陈优  时间: 2021年10月27日 18:33:24  点击量: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和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未参加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工作的教务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收和审查学生提出的申诉;

(二)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取证;

(四)拟定申诉复查决定书;

(五)申诉案件结案后,将全部材料移交学生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下列情形不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院不颁发毕业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二)对学院因管理工作需要而面向全体学生或某一类学生作出集体管理行为不服的;

(三)对党团组织或其他团体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四)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的;

(五)已经超过申诉期限的。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必须祥细填写申诉人姓名、系别、专业、学号、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等内容,并留下申诉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予以受理,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受案范围和条件,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申诉人,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期间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审查申诉案件,集体讨论,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开听证会的方式限于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6项:

(一)有关事实是否已查清,处理、处分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

(二)定案证据是否确凿;

(三)处理、处分程序是否正当;

(四)处理、处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是否显失公正;

(五)处理、处分依据是否明确,所依据的校规校纪是否适用;

(六)处理、处分是否适当,定性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处分明显不当的,需要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决定书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间及时送达申诉人,并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送达。

复查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处分单位的名称及做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校纪校规;

(三)申诉处理经过概述;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做出结论依据的法律、校纪校规;

(五)复查结论;

(六)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举行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