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7年12月07日 19:1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05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携带身份证件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入学后,学校按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校予以处理,严重者可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主要为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其它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校教务处开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体检符合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与下一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诊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注册复查工作结束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对已注册的学生,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处保管。学籍档案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录取通知书;

(二)考生报名登记表及入学前档案材料(包括中学时期档案材料);

(三)考生情况登记表;

(四)考生成绩报告单;

(五)党、团组织关系;

(六)奖励和处分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处在学生毕业或结业时按报到证所指档案去向寄发。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档案(考生报名登记表、组织关系及入学前档案材料)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教育局。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经学校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开除学籍的学生,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三章  学籍信息更正与变更

第八条  学籍信息更正: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发现与招生录取信息不符,请及时与招生办联系并予以更正。学生在核对期限1个月内不申请更改,或申请更改但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九条  申请修改学籍信息者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一)涉及修改姓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已添加曾用名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涉及身份证号码修改的,必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涉及内地身份证改为港澳身份证的,必须提供原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单程证、港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教务处应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将符合变更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报学校进行审核。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本人以及相关部门,并将变更后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审核不能通过者,维持原招生录取学籍信息不变。

第十一条  学籍信息变更要求

(一)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声明所提交材料属实并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作出相应处理;

(二)学生不得同时或多次申请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学生更改的身份学籍资料获批准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更改的申请;

(三)涉及出生日期变化的信息修改,原则上不予受理;涉及双重户籍或虚假户籍的,属于违法行为,学校一律不予受理,并保留追究其填写虚假报考信息的权利。

(四)学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更改身份资料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否则所更改学生身份资料无效,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基本学习年限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一般为三年)。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从入学到毕业不得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两年。

第十三条  经济特别困难或有意愿创业的学生,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工学交替,允许其中断学习,申请休学。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学籍预警

第十四条  学籍预警分为一般预警、试读预警、留级预警、退学预警和结业预警。各学籍预警的对应条件:

(一)一般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一般预警:

1.经学期补考后学生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大于等于 12 学分小于15学分者;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2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者;

3.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

(二)试读、留级及退学预警

1.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成绩学分占三分之一(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者,则责成其留级;若学生本人不愿意留级,则可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允许其在原班级试读(三年级学生除外),试读周期为一年。在试读期间,再达到一般预警条件则必须留级。

2.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成绩学分占二分之一(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者,则责成其退学;若学生本人不愿意退学,则可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允许以留级形式跟下一年级重读。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退学预警: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50 学时至69学时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结业预警

毕业补考前,给予参加毕业补考的学生结业警示,告知学生若毕业补考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一般预警由学生所在院系下发“预警通知书”通知学生本人;其它预警由教务处下发“预警通知书”,并由相关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进行全校通告。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就读时间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两学期者;

(二)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合格者;

(三)未办理转专业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在校生转专业的,应填写在校生转专业申请表,按申请表所列流程办理;

(二)在校生转专业只允许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期末(第十九、二十周)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三)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且取得相应学分方可毕业。对在原专业未修而现专业上学期已开过的课程,可以通过自学,申请参加相应补考取得学分。对在原专业已修过(成绩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要求照常上课,若想自学其它未上课程经向任课教师请假后,则可跟读其它班级所上课程;

(四)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要求和办理程序: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接受学校审批同意,办理转学手续即离校手续,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办理转学手续即离校手续;

(三)学生出境自费留学,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学校提供学历证明及成绩单。出境自费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或退学;

(四)学生转学,转出学校不退还所收取费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只限两次,每次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学生家长签字,报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且请假时间累计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学校不承担其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退役回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初审,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复审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同科类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班级,由学校教务处视当年招生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八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六条 留级规定如下:

(一)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不及格成绩学分占三分之一(不包含公共选修课)者,则责成其留级;

(二)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的两周内,由教务处对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送达院系核实,无误后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

(四)两次留级后学生再次达到留级条件,不再办理留级,作退学处理;

(五)留级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一学年内,课程不合格(经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学分数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分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学习年限两年者;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必要的相关证明,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属院系初审,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由主管副校长审签后方可予以退学。

按照以上规定退学处理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决定由教务处发至所在院系及学校有关部门,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本人档案、户口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四)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范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范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换发毕业证书时需向学校财务部缴纳20元工本费,同时交回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经考核所学80%课程取得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仅发给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上网。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经本人申请(每人限申请一次),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规定详见《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两次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应当由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出意见,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生申诉办法详见《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教务处)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学生处)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