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学校实施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规范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制度作为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其主要作用是对我校教学各环节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反馈,协助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质量管理办公室下设教学督导室。教学督导室是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在质量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教务处、实训中心及各教学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情况、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督促、指导与评价等工作的组织机构。
各院、系(部)设立教学督导组,在院、系(部)主任的领导下,在学校教学督导室的指导下,对本单位的教学执行、教学质量等进行经常性、制度化的检查、督促、指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室(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措施,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和要求。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具有高校系列副高以上职称。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
(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强,善于指导青年教师。
(五)科研能力较强,善于对教学督导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及研究。
第五条 教学督导室(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分为专职教学督导(督导室成员)和兼职教学督导(督导组成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或管理干部组成。专职教学督导由人事处公开招聘,兼职教学督导由各院、系(部)按照教学督导条件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质量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出拟聘成员名单,报人事处审定后聘任。
专职教学督导属于专任教师编制,编制数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量确定。专职教学督导工作量与专任教师工作量基本相当。兼职教学督导人数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量核定后,教学院、系(部)再行推荐。
专兼职教学督导1年1考核,1年1聘任。考核合格者可以连续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室设负责人1名,主要职责是主持本部门工作,拟定教学督导工作思路、步骤、方法,安排、组织各成员的教学督导活动,办好教学督导简报,及时反映教学督导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对策与措施。教学督导室另设秘书一名。
第七条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草拟教学督导工作的有关制度、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院、系(部)教学计划执行、教学质量监控等情况。
(三)有计划、有侧重点的安排听课,了解有关教师课堂(含实训)教学、教学有关资料准备情况。对学生评价较差的教师进行检查听课、座谈反馈、分析问题、重点帮助。教学督导每学期应对学院所有教师的教学进行听课,听课后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信息并填写评价表。
(四)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开展教学督导工作调查和研究,编制教学督导简报,总结推广教学督导工作经验。
(六)协助人事处对新教师入职、转正及校内兼课人员等试讲进行听课和评价。
(七)协助教务处开展课程评估、教学质量检查与测评工作。
(八)参与教学工作专项调研及教学事故的处理等。
(九)进行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
(十)进行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十一)学校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室工作程序
教学督导室完成教学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建议,与被督导单位协商改进措施,并向学校报告督导结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向全校公布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内容
教学督导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并完成教学督导室各项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待遇
专职教学督导薪酬待遇与校内同级别专任教师待遇相当。
在岗人员兼任教学督导者,每月教学督导工作量,可计为教学工作量(不超过10学时/月)。
兼职教学督导工作量由督导室核算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教学督导室成员的教学督导活动。教学督导室成员按照教学督导工作安排和教学督导工作职责,深入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班级进行教学调查、开展听课活动时,各教学单位要主动接受咨询,提供材料、人力以及其他方面的便利条件。任何教学单位和教师不得拒绝、干扰正常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对教学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质量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质量管理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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