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质量,使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统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统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能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其目的是准确反映学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提供服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颁发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
(2)依法律规定,对我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3)经常、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整理学校教育发展情况,为学校制定发展计划提供统计资料;
(4)利用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统计服务;
(5)发挥统计监督作用。运用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当前发展情况,协助校领导从数量和质量上检查学校培养人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办学的效益情况。
第三章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统计工作由校长分管,归口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学校各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单位指定兼职统计员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
第六条 质量管理办公室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 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领导的要求,研究和制订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全校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教育统计调查任务;
(3)对本校发展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表,并汇编成册;
(5)负责提供和核实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的学校数据,为各单位提供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咨询服务;
(6)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统计资料,对学校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7)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统计台帐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存工作;
(8)建立全校专、兼职统计工作队伍,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日常联络工作,宣传落实统计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并对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考核;
(9)研究、总结、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
(10)负责与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信息交流。
第七条 各单位兼职统计员的主要职责:
(1)学习教育业务、统计理论、统计业务和计算机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质量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2)负责填报上级和本校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各种一次性调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学校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资料。协助质量管理办公室及时完成每学年必须上报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的各类统计报表。
(3)系统地整理和积累本部门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统计分析与研究。
(4)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及时上报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统计信息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工作变动时,要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九条 规范制度。统计工作必须做到数出有据,准确、及时、资料丰富、信息广泛,逐步实现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以适应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责任制度。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负责督促本单位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教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统计工作制度,检查统计工作的实施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
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报出。
第十二条 审签制度。凡上级部门要求学校报送的统计报表, 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表内指标设置分类布置给相关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填报统计数据报表,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送交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质量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报表并送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后报出。
凡校内各单位上报校外上级机关的专项统计数据报表必须先由填报人签名,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出,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对报表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归档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 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四条 奖罚制度。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统计法规, 对于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等上报及时、准确、完整的单位和个人, 提请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对于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行使国家统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职权;未经质量管理办公室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未经质量管理办公室核实,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等情况,提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对属于保密的资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生效,质量管理办公室有解释、修订权。
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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