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作者: gdcxxy  时间: 2017年11月07日 17:10:4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整洁、安静、文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宿舍成为温馨的学生之家,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包括:学院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学生住宿安排坚持男女生分开居住,按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安排住宿。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由学院总务处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总务处负责监督、协调与承办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关于宿舍调整和宿舍行李搬迁的安排,并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调整和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设施;违者照价赔偿,并报送学生处,按《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入学时,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调房、调换床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者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全院学生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星期五、星期六晚允许学生回家住宿;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晚需外宿的,必须办理申批手续。违反上述规定在校外住宿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住宿生休学、退学、被开除、毕业或出国等,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办好离校手续后,按学院规定时间搬离学生宿舍。毕业生因特殊情况需继续留校住宿的,需报经系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交纳有关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另行安排住宿。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留校住宿。特殊情况,须事先申请,经系和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批准后,交纳有关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另行安排住宿。

第九条 宿舍早上06:10开大门,晚上23:00(周五、六晚为23:30)关大门,迟归者须向宿管员交验学生证,说明迟归原因,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累计三次迟归或未经请假,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六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除执行公务外,严禁学生进入异性宿舍。违者登记姓名并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予以纪律处分。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入内,但不可超过规定时间。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外人,严禁在异性宿舍住宿或留宿异性。违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进出宿舍应从宿舍大楼正门,无紧急情况,不得从消防通道或后门出入。否则,宿管员有权要求学生书面陈述理由,如理由不充分,视为违规行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做好治安、防盗、防火、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遇有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要立即查询、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处。室内无人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进出宿舍楼,服从门卫治安检查,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注意防火,防盗。保管好个人物品,人离宿舍要关好门窗,锁好抽屉。发生被盗,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严禁坐在宿舍阳台、护栏上玩耍、聊天;严禁在天台逗留、玩耍;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杂物,严禁翻越围墙、门窗。违者,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意外伤害事故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门窗、家具、传呼器材等设施设备,属于学院财产。不得拆卸、损坏、随意增减以及非正常使用宿舍里的设备、家具。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如属自然损坏,免费维修;人为恶意损坏者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家具经验收合格,按时给予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有缺损的,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后,方能办理毕业有关手续。毕业生离校期间恶性破坏公物的,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整洁、美观,不准在墙、天花板、地面、门、窗、桌椅等公用设备上乱涂、乱画、乱写、乱张贴。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经教育不改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学生不得移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恢复原状;再犯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宿舍室长及值日生轮值制度。每宿舍设室长一人,由室长安排值日。

第二十二条 全体住宿生要做好室内保洁工作。宿舍应做到:室内空气流通;地面、墙面、天花板干净;门、窗、玻璃洁净无积尘;生活家具统一布置;床铺折叠规范;个人物品摆放整齐;宿舍无乱丢、乱放、乱挂现象。

第二十三条 全体住宿生要做好门前“三包”及公共场所保洁工作。要保持走廊无张贴、无垃圾、无杂物;阳台、盥洗室、洗手间等公共场所生活用品统一摆放;做到无垃圾、无污渍、无异味。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内务卫生较差的同学,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被批评教育屡次不改者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六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不得往地面、窗外、楼下扔东西、泼水、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把杂物倒进厕所。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做到人走关水龙头,不得用长流水洗衣服;不得私自使用消防用水。违者批评教育,再犯者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水电费收费标准:

(一)学生水电费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标准。热水收费价格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实行智能电表管理的用户须按规定预购电费。

(三)水电费当次公布当期缴清,不予累计。凡未结清有关水电费的毕业生,一律不予签发离校清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水电设施管理:

(一)宿舍区内的水电设施有故障,应到宿舍值班室报修,并填写报修单,否则不予安排维修。维修完成后,报修人或宿舍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对维修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由使用者保管,维修时需以旧换新。凡丢失或人为损坏的水电设施一律按市价赔偿。

(三)学生必须爱护水电设施设备,严格按安全规定使用电器;严禁私自改动或增加供水供电线路及设施;宿舍内安装的插座只供小功率的用于学习的电器使用。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饭煲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用电设备。违反规定者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有权暂为收管该物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承担,并且按校规给予校纪处罚。

第七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 尊重、支持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学生干部、值周学生的检查工作,服从管理。妨碍有关人员的正常工作,甚至谩骂、侮辱、殴打有关人员的,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五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打麻将、酗酒、赌博、涉毒、起哄、打架斗殴、敲盆打桶、摔瓶子、乱砸物品、饲养动物等,严禁高空掷物,违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二款以及二十三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保持宿舍安静。午休时间、晚寝时间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准在宿舍区有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体育活动、打扑克、开音响、跳舞、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五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从事经商活动。违者报送学生处,视情节轻重,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内收藏、收看、播放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三十六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不准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广告等。违者责令清理,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区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七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宿舍用餐,须注意保持宿舍清洁,不得将饭堂公共餐具带进宿舍。违者给予口头警告,屡教不改者报送学生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章 电脑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宿舍使用电脑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违反者以违规电器处理,停止其在宿舍使用电脑资格,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五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使用电脑的宿舍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屡犯者由物业管理公司学院管理部暂为收管电脑,停止其在宿舍使用电脑资格,并报送学生处,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一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必须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